承辦單位名稱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辦事依據
辦事范圍凡在西城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城市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須到我委辦理相關審批、審核、登記手續。
辦事手續(一)辦理開工登記審批應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1、應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并提供材料;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并提供材料;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并提供合同和乙方資質;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并提供材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提供資金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和開工申請報告。 2、建設單位取得開工證,在開工后15日內,應以書面形式向建委城市建設管理科反饋信息,并隨時準備接受核查,否則,質量監督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開工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建委城市建設管理科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開工證自行廢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建委城市建設管理科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建委城市建設管理費科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建委城市建設管理科核驗開工證。 5、按規定可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核準。經審查,不具備資格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必須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單位實行監理。否則,不得進行工程項目施工發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辦理地址
乘車路線
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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