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權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權利人”;第七條規定“申請房地產權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因此,申請人應當親自申請辦理產權登記,不能親自前往的,心須按規定辦理委托手續,提交委托書。
委托公證書主要有以下四種
1、 中國內地委托書
委托人的居住所地在中國大陸內,其委托書原則上要求在當地省、市、區公證處辦理公證。
2、 香港地區委托書
委托人的居住所地在香港地區,委托書必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出具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后才能在中國內地使用。
3、臺灣地區委托書
委托人的住所在臺灣地區,委托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到廣東省公證協會辦理認證后才能在中國內地使用。
4、國外委托書
委托人住所在國外的,其委托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后才能在中國內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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