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證的辦理
我國房地產產權管理采用的是登記制度,未經登記的商品房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購房人在簽購房合同時盡量將取得產權證的時間明確,至少要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幾日內(具體日期)將資料報送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同時在交房條件中明確約定,開發商必須向購房人出示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的“竣工驗收備案表”和“面積實測數據”,減少影響辦理產權證的不定因素。對于開發商遲延辦理房產證的,可作如下處理:
1?對于因開發商過錯引起的辦證不能(或遲延)糾紛,應按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進行處理。這主要存在兩類情況:
(1)因為開發商違約侵權(主要體現為挪用契稅費)產生產權證糾紛的。由于開發商有主觀故意及實際的過錯行為,并直接產生了辦證遲延或不能的后果,影響了購房人對所購房屋多元化功能的充分利用,理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參照銀行貸款利率,開發商應償付合同約定交付產權證之次日起至限期辦證之日止的利息;如果,開發商在限期內仍未辦妥證照的,自限期之日起至實際辦妥證照之日應償付購房人已交房款按上述利率計算的雙倍利息。
(2)因開發商開發、銷售手續不合法引起產權證糾紛的,應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查明整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再作相應處理。若該行為發生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宜盡可能從寬處理,應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補交有關稅費后確認該買賣行為有效。在此基礎上,再按上述規定進行產權證的辦理。若該行為發生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后,原則上應確認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購房人可變更訴訟請求為房屋買賣糾紛,如其堅持不變更請求的,法院將駁回購房人的辦證請求;但如果在案件審理期間依法補辦手續取得合法資格的,則可以判令開發商限期辦妥房屋產權證照。
依據最新司法解釋規定,購買商品房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買房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損失。
2?對于因主管部門職權行為偏差致開發商辦證不能(遲延)導致的買賣雙方糾紛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政申訴,申訴無果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