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房屋登記行為,提高房屋登記工作質量,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技術規范。
1.2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技術規范。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參照本技術規范執行。
1.3 (房屋登記職責分工)
沈陽市房產局是本市的房屋登記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
市、區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單位負責的房屋登記工作。地役權登記,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由市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中心辦理。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4 (房屋登記信息系統)
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各登記機構應當在統一的登記工作信息系統上辦理房屋登記業務。
1.5 (房屋登記簿)
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我市房屋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
各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登記業務時應當查詢房屋登記簿。
2. 一般規定
2.1 (房屋登記種類)
房屋登記種類: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抵押權登記:抵押權設立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三)地役權登記:地役權設立登記、地役權變更登記、地役權轉移登記、地役權注銷登記;
(四)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預告登記、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五)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補發、換發房屋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2.2 (房屋登記的程序一般規定)
房屋登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2.3 (房屋登記基本原則)
房屋登記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2.4 (申請登記的一般規定)
當事人應當到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登記,填寫統一格式的房屋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規定的申請登記材料。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登記申請書應當由申請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代理人申請登記的,由代理人簽字。
2.5 (申請主體的一般規定)
房屋登記的申請主體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6 (申請主體----雙方、單方申請的規定)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7 (共有房屋的申請主體)
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共同填寫申請書,并簽字確認。共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明確共有關系為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并提交證明共有關系的相關證明文件。屬按份共有的,在申請書中和相關證明文件中應當明確共有人的份額。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本房屋登記技術規范實施前,已完成所有權登記并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權利人為自然人,因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應由房屋權利人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登記(房屋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該房屋不是共有房屋的除外)。
2.8 (代理??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交其為監護人的證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因處分未成年人的房屋申請登記的,應出具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2.9 (代理??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委托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所有的委托書均應提交原件。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公章。
房屋買賣、抵押雙方當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人或者當事人一方辦理房屋登記。
2.10 (代理??境外委托)
按照授權委托的地點,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委托:
委托書在香港地區辦理的,應當由司法部考核認定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蓋轉遞章;
委托書在澳門地區辦理的,應當公證,公證文書在中國內地可直接使用;
委托書在臺灣地區辦理的,應當公證,公證文書由遼寧省公證員協會確認;
委托書在國外辦理的,應當公證,公證文書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所在國駐中國使、領館認證。
2.11 (登記材料??一般規定)
房屋登記申請當事人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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