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1號文件要求,取消我省原設立的房地產:交易綜合服務費,改為設立房屋產權登記費和房屋交易手續費(已另行發文)。鑒于國家有關房屋產權登記費的文件尚未下達,經研究,決定制定我省房屋產權登記費暫行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產權登記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經批準設立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明時收取。除此項收費外,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二、房屋產權登記費分為住房與非住房,暫按房屋交易額(評估額)的一定比例計收。其中住房的產權登記費為房屋成交價格(市場評估價格)的1.5‰,非住房的產權登記費為房屋成交價格(市場評估價格)的2.5‰。房屋產權登記費由房屋產權人交納。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減半收取。
三。上述暫定收費標準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下達新收費標準后按國家標準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建設廳
20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