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登記錯誤怎么辦?
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栽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栽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中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中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權利人遇到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可以①申請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有兩種條件(1.權利人同意更正;2.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登記機關依法更正);②如更正登記不成,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③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必須起訴,否則,異議登記失效。
2、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享有何種權利?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所謂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登記時,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上有關權利主體、內容的正確性提出不同意見的登記。其功能在于可以高效快捷地暫時切斷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保護真正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但異議登記使得不動產物權的權屬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法律對于異議登記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要求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起訴;申請人應賠償因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等,這些都將促使申請人及時、妥當的行使權利,避免物權長時間處于不穩定狀態或者申請人濫用權利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