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設立房屋異議登記制度?
創設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使登記簿的該項登記暫時喪失證據的效力,防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人(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權利人)將房地產進行處分,讓提出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有一定的時間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避免出現以后訴訟雖然獲勝而房屋所有權已被轉讓或抵押的局面。
2、什么情況下需要申請辦理屋異議登記?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薄記載的事項錯誤的,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3、辦理房屋異議登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表(更正、異議、補證和換證登記)。
(2)申請人身份證明
A、屬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內地人士提供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可提供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中國護照等身份證明;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人士提供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旅行證或者身份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
B、內地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境外(包括港、澳、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經公證或見證的登記證明。
C、國內事業單位或其他社團組織提供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文或核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證明;國家機關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D、單位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
E、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還需提供監護人關系證明材料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2)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證明材料。
(3)證明申請人與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