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出登記申請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請?
當事人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以后,由于某種原因,申請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記申請,只要登記機構尚未將申請的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就可以撤回。因為登記事項一經記載于登記簿,就已經完成物權公示,登記機構未經合法程序不能再對登記簿的記載進行更改。
2、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要滿足什么條件?
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撤回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提出,并簽字按手印確認。因為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所以,撤回登記也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規又可避免當事人其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收回登記申請;
二是應當在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
3、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需提交什么資料?
申請人申請撤回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代理申請場合,應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構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
4、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請登記材料。應提交申請登記材料基本齊全且符合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仍在原受理窗口交驗申請登記材料,填寫申請書、詢問表,從而完成申請受理過程。
(2)退回原申請登記材料:收回受理憑證,并于1個工作日內將收取的原申請登記材料予以退回。
(3)摧毀記錄:將已經錄入登記系統的登記信息摧毀。
注:申請登記事項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申請人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撤回登記申請時,房地產登記機構應予以撤回,撤回登記不生成新的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