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是否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不動產設定抵押一定要有書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即使拿到對方的房產證該抵押也是無效的,遇有對方不能償還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賣該房產以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因此個人對房屋進行抵押不但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時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才能使抵押權合法成立。
2、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應帶齊以下有關法律文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代表證明書;
(3)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7)如果抵押物屬于合資企業或股份公司擁有,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8)如果是重復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聲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書面文件;
(11)其他與抵押有關的法律文件。
3、房屋抵押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人填寫《市房產登記申請表》并提交材料;
(2)終審前申請人可撤回登記;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初審(1-2個工作日):窗口收件人員收件出具收件清單,收取費用。收件人員按要求審核登記材料,輸入權屬登記信息簽署初審意見,如有必要還須進行現場查勘。
(3)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復審(1-2個工作日)。復審人員按要求審核登記材料,核對電子數據并簽署復審意見。不符合條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補齊。
(4)不符合規定,出具不予登記、暫緩登記決定通知申請人(7日內);
(5)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終審(1-2個工作日);
(6)終審人員按要求審核登記材料,核對電子數據并簽署終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