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驗
1、查驗登記范圍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查驗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屬于本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管轄范圍;不動產權利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記的類型是否屬于《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登記類型。
2、查驗申請主體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事項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還是可以單方申請,應當由全體共有人申請還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3、查驗身份證明
申請人與其提交的身份證明指向的主體是否一致:
?。?)通過身份證識別器查驗身份證是否真實;
?。?)護照、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其他身份證明類型是否符合要求;
?。?)非自然人申請材料上的名稱、印章是否與身份證明材料上的名稱、印章一致。
4、查驗申請材料形式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規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其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見證:
(1)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是否明確,本登記事項是否在其委托范圍內;
(2)按本規范3.2.2的要求核驗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明;
?。?)由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見證。
具備技術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留存見證過程的照片。
5、查驗書面申請材料
(1)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相互之間是否一致;不齊全或不一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材料。
?。?)查驗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人的其他申請材料規格是否符合本規范第1.8節的要求;有關材料是否由有權部門出具,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簽字和蓋章是否符合規定。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對提交偽造、變造、無效的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屬于偽造、變造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還應及時通知公安部門。
(3)申請材料確認
申請人應當采取下列方式對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詢問記錄及有關申請材料進行確認:
(1)自然人簽名或摁留指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簽名或摁留指紋;沒有聽寫能力的,摁留指紋確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
二、詢問
1、詢問內容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以下內容,并制作詢問記錄,以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
?。?)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人;
?。?)存在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是否知悉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
?。?)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了解的其他與登記有關的內容。
2、詢問記錄
詢問記錄應當由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且存在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應當簽署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行承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對詢問記錄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事項之間是否一致。
三、受理結果
1、受理條件
經查驗或詢問,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登記事項在本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職責范圍內;
(2)申請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申請人與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一致;
?。?)申請內容與詢問記錄不沖突;
?。?)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2、受理憑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受理的,應當即時制作受理憑證,并交予申請人作為領取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憑據。受理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
3、材料補正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書一式二份,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