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上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3、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
A、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B、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C、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D、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E、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2)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3)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簽訂出讓合同,是否已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以劃撥、作價入股、出租、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經有權部門批準或者授權;
(4)權屬來源材料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預查封,權利人與被執行人一致的,不影響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6)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依法應當納稅的,是否已完稅;
(7)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后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