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轉移登記?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轉讓、互換或贈與的;
(2)繼承或受遺贈的;
(3)作價出資(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導致共有份額變化的;
(6)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由誰申請?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轉讓方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屬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1)繼承或受遺贈的;
(2)作價出資(入股)的;
(3)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導致共有份額變化的;
(5)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3、轉移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A、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B、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范1.8.6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C、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D、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E、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F、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G、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申請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6)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7)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產登記機構怎么進行審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
(2)申請轉移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的是否一致;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申請登記事項是否與土地出讓合同相關條款沖突;
(7)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已完稅;
(8)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