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認為在付清最后一筆購房款后,馬上能擁有自己的房子了,誰知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購房人張某覺得自己受騙了。近日,慈溪法院審理了此案。 今年1月18日,王某將房屋通過房產中介出售,因該房售價較低,張某在1月20日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兩天后張某支付了58萬元,并在當日取出了房產證,和王某一起到慈溪市房屋登記處辦理了房屋抵押注銷。 隨后,張某陸續支付了剩余的買房款50萬元,雙方交接了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鑰匙、門卡等。然而,等到3月10日張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卻發現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過戶。 張某認為王某涉嫌欺詐訂立合同,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返還購房款108萬元,并賠償其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房屋被查封時間在3月份,而雙方訂立合同在1月份,王某在簽訂時難以預知房屋將被查封,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因為王某另外所欠債務數額較大,其他涉案訴訟程序時間長久,實際上已導致本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房屋難以過戶。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王某于約定時間內返還張某購房款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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