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白查封是什么?查封其實是程序法上的一種概念,作為訴訟保全措施,是為保障債權人利益,而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限制,實質是對債務人的物權處分權能的限制。不同于通過設定抵押、質押等實體權利實現的物權限制,該限制其實僅具有手段上的防范性,而不具備實體上的優先性,并且不得阻礙其他債權人的實體利益。這樣講各位也許還是不太明白,下面我們通過案例對“被查封的房子能出租嗎”進行分析。 案例: 幾年前,我姐姐、姐夫因經濟糾紛被債權人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我姐姐、姐夫還錢。可是,他們做生意虧光了全部本錢,沒有能力還款,只剩下老家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原單位的福利房,現在該房子的租金是他們家主要的收入來源。去年底,法院的執行人員找到我姐姐、姐夫,向他們下達了執行文書,說要查封他們的那套老房子。請問房子被查封,我姐姐、姐夫還能將房子出租嗎? 律師回復: 房子還能不能出租,要看人民法院查封時,該房屋正處在何種狀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提存有關不動產產權證照;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本案中,如果房屋被查封后,除了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當然包括不得出租;如果查封前房屋已出租的,出于對承租人權利的保護,則租賃合同依然有效,但租賃合同到期后,不能繼續出租。 總結:如果租賃關系成立在先,也就是說,在法院查封之前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要受到保護的,這是出于對房客這位不知情人的保護考慮的。但如果房屋被查封后,除了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當然包括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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