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業迅速發展的今天,還是有許多人為了方便選擇租房。我國為了保障租客與戶主雙方的利益,減少雙方糾紛,特地在《合同法》中做了相關規定。
王女士父女二人租住在李先生的一處房屋中,2016年2月6日,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內吸煙引發火災被燒身亡。李先生認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兇宅”,導致房屋售價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將租客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李先生訴稱,他與王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將一套兩居室租賃給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賃,雙方口頭協商達成一致。從2015年10月起,由每季度預付租金改為每月預付,并預付租金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6日下午,兩居室發生火災,建筑及室內物品被不同程度燒毀,王女士84歲的老父親被燒身亡,事后經查起火原因系臥床吸煙所致。
李先生認為,依據中國傳統文化,當屋內發生非正常人員死亡時,該處會被稱為“兇宅”,影響房屋交易、自住,火災后他咨詢多家房屋中介機構,均被告知“兇宅”掛牌比普通房屋價值低10%至30%。此事不僅造成房屋價值貶損,也讓李先生心里別扭,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20萬元。
代理人表示,火災發生后,王女士已經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7萬余元,并沒有義務再賠償李先生20萬,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先生夫婦表示,王女士此前賠償的7萬余元僅僅是房屋發生火災后造成的直接損失,而此次起訴索要的20萬元是房屋成“兇宅”后貶值造成的間接損失。本案將擇期宣判。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我國《合同法》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過錯一方應當承擔應有責。本案中王女士的父親因臥床吸煙導致火宅給李先生帶來重大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李先生的直接損失。
李先生所說“兇宅”是迷信說法,沒有法律效力。李先生所稱房屋貶值,但并沒有中介機構認定的直接證據,即使有也是中介的主觀說法,不客觀,不同的中介說法也會有不同。我國法律也并不認同“兇宅”這類迷信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