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九條”新政之后,非上海戶籍居民在上海買房進一步被限制,連續繳納社保時間從“滿2”延長到“滿5”。這就表示,在2016年3月25日之后購房的非上海籍居民,若未連續繳納社保滿5年,就屬于限購對象。
張先生明明趕在“滬九條”新政之前就簽好了購房合同,等到交易雙方去審稅時卻告知被限購。原來,在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中介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修改時間變成了3·25新政之后。張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訴中介公司。
來自山東的張先生在上海繳納社保剛滿3年,便決定在上海買個小房子安家。2016年3月10日,張先生通過太平洋房產(齊河路店)中介人員看中了臨沂路的一套房子,當天就商定房子價格為240萬元,隨即與賣家簽署了網簽協議,并付了定金、中介費,雙方協議張先生需要在2周內將首付30%的房款付給賣家,付款完成后去審稅。合同簽訂后,網簽時間顯示為3月10日21點35分。
張先生在3月21日將首付款30%付給賣家李女士,并約定審稅時間。在去審稅的前一天,張先生接到了太平洋房產齊河路店長李某的電話。李某稱因賣家沒時間所以不能去審稅,但賣家卻說有時間,李某只好承認是法務修改了購房合同,導致雙方無法審稅。
3月29日晚,張先生和賣家趕到太平洋房產齊河路店詢問為何沒有經過雙方同意就修改了合同?店長避而不談,只說去審稅也是可以的,于是張先生又和賣家約定4月6日去審稅。等到4月6日雙方去審稅時,房產交易中心卻告訴張先生,他們手里的合同已經失效,而根據最新的合同,張先生因為連續社保沒有繳滿5年,屬于限購對象,不能在上海買房。之后,中介公司曾一度告知張先生可以去辦審稅,但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告訴他,還是必須拿第二版合同才可以辦。隨后,中介又要求他在第二版合同簽字,不簽字就不能辦理。張先生想到即使自己簽字了,賣家沒有簽字還是白搭,于是拒絕簽字。
張先生表示,最開始太平洋房產也承認是自己的失誤,會交給公司法務來處理,但對方一直不給出明確回復。合同上約定的最后過戶日期是5月15日,眼看著就要違約,張先生心急如焚。就在合同的違約時間即將到來之際,張先生和賣家分別收到了太平洋中介發來的催告函,催促趕緊簽字,然后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審稅過戶事宜,否則需要自行承擔后果。
在發給賣家李女士的催告函中,還提出是因為買家張先生的婚姻發生變化,要求賣家配合簽署第二版合同。而實際上,張先生的婚姻并沒有出現任何變化。在見識了中介的種種伎倆之后,買賣雙方強烈要求與中介進行一個三方會談,商討解決方案。
在三方會談中,張先生卻發現,自己和賣家被中介分別隔離,變成了“兩兩會談”,中介的核心問題依然是要雙方在新的第二版合同上簽字。“如果我們雙方在第二版合同上簽字了,表示我們認可了這個合同,如果按照這個合同不能辦理過戶的話,就是我們自己的責任。”雙方提出,如果簽字的話也可以,但是中介必須作出一份書面保證,如果按合同不能順利辦過戶的話,中介必須承擔責任。但太平洋中介卻拒絕作出承諾。最終三方會談不歡而散。
此后,中介公司一直不給出明確解決方案。直到現在,距離當時簽署購房合同已經2個多月,事情依舊成為僵局。無奈之下的張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訴中介公司希望問題可以得到解決。
當事方太平洋中介承認是公司失誤造成合同被修改,但其認為責任在賣方,其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也發函敦促交易雙方盡快辦理相關手續。但賣家一再拖延時間,造成當前合同違約的事實;其律師更是毫無執業操守,在一個事實相當清楚的案件面前,蠱惑賣家承擔違約風險,謀求其商業利益,并提出讓其公司承擔總房價20%的違約責任,還要做現金擔保,才配合交易,造成交易無法進行。
賣家李女士稱,中介一直催促上下家在第二版合同上簽字,她只是提出了一個前提條件,因為如果簽字了也不能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反而變成是買賣雙方自愿簽署的,所以要中介公司作一個書面保證,同時提出要房價的20%作為現金擔保,如果交易成功了這筆錢會退給中介,但中介根本就不愿有任何保證。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我國《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有明確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了解到,只要合同進行了修改,在交易中心的網上系統中,新合同就會覆蓋舊合同,不管修改多少次,最終會以最新修改的合同為準,網簽時間也會更新為最新時間。上下家來辦理審稅、查限購時,也必須按照最新網簽時間,合同也要和交易中心系統中的最新合同一致才能辦理。
本案中,根據房地產交易中心表示,張先生購房合同的網簽時間變更為3月28日,在新政之后,屬于被限購了。中介公司應當承擔其應有的民事責任,賠償張先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