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單獨開發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開發建設,并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制作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故也稱之為“鄉產權”。
我國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嚴格的界定,特別是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了強制性的保護。我國對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實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對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也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只有經過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轉,并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房產證。而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經國家征地,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產的開發,然后進行上市流轉。這種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源。這樣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二元式劃分,導致了土地一級市場國家壟斷,造成二者事實上的不平等。一方面,農民在征收中獲得的補償與市場價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現在城市房價太高,城鎮的中下層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購買房屋,只能另找門路。由于農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鎮居民購買,這就是“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