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房地產藍皮書《中國房地產發展報告No.11(2014)》指出,小產權房是在我國城鎮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尤其是農村集體謀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結果。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關鍵,是在確保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的前提下,讓農民和村集體自主參與城鎮化建設,并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一類農村地區不會出現小產權房(起碼不會有成規模的小產權房)。但是,城鎮居民可以購買使用農民房。不過,農民房出售或出租的數量不會很多,影響不大。二類農村地區小產權房最多,是治理的重點。首先,通過對土地性質和利用現狀的綜合評估,將大塊農地劃定為基本農田。
其次,通過與農村集體協商,為每一個村集體劃定各自的自留地。在自留地上,實施新的土地和小產權房政策。非自留地上的小產權房,符合土地用途和城鄉規劃的,可轉正為商品房,但要補齊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差價款。非自留地上的小產權房,位于基本農田范圍內的,原則上予以拆除,恢復為耕地。所有商品房差價款及罰款均由政府收取,用于異地土地整理,以增加等量等質的耕地。商品房所在的土地,也自動轉為國有土地。
三類農村地區已處于城市內部,成為城市的組成部分,基本上不存在耕地。所有的小產權房都應合法化。但是,仍需要劃定村集體的自留地。自留地上的小產權房,歸村集體經營和管理,地位和性質不變。非自留地上的小產權房要轉為商品房(房價差價款上交政府),土地轉為國有。
小產權房是個歷史遺留問題,在房地產市場發展和國家政策的雙向影響下,小產權房的處理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作為房產問題之一,北海也有不少小產權房,因此可以以作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