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那么小產權房有哪些類型呢,小產權房在法律上有怎樣的地位呢?
一、小產權房的類型
第一類小產權房: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筑。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二、小產權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產權房”以其低廉的價格迅速在全國各大城市蔓延開來,并已在房屋市場上占據了不小的份額,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的問題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發出“關于購房有關問題的風險提示”,提醒購房者不要購買無產權的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糾紛的房屋,并稱“針對當前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影響交易安全,損害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市建委鄭重提示廣大消費者,不要購買無產權的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糾紛的房屋,如宣傳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都不要購買,此類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這再次引起了大家對“小產權房”的關注及對其法律地位的爭論。
到底小產權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夠購買或轉讓,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小產權”?其實“小產權”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因此,對“小產權”的涵義并沒有一個規范的解釋。目前,對“小產權”的 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相對講,發展商的大,購房人的小。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