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那么小產權房,到底合不合法呢?
第一:我們得了解一下,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的,在集體土地上蓋的房子,只能銷售給集體成員的一種房產形式。
這也不難理解,很多村中城,城中村越來越多,在城市化高速發展的今天,體制跟不上形勢的今天,于是出現了小產權房,這樣的產物。
也算上是解決農村形式的城鎮化進城的一個臨時的解決方案。
第二:小產權房解決農村土地短缺問題,為什么被叫停?
首先:作為城中村,村中城來講這樣的房地產形式是一種有效的補充,但是作為規模化,勢必影響正常的房地產市場。
每個人都很清楚,小產權房是集體所有,不上市交易,那么稅金,土地出讓金,甚至土地都是自己家的,購房者本身會省了很多錢。
那么,問題來了,開發商盯上了這一塊,紛紛和村里合作,達到利潤的最大化,成規模的在全國蔓延,勢必會影響發那個地產整個市場的有序化正常發展。
其次:換句話來講,這些集體利益的房產,政府是沒有收一分錢稅金,沒收一分錢土地出讓金的,規模化以后,政府利益受損了。
長期以往這樣發展下去,勢必會造成地方政府更多的赤字;房地產稅收都知道,是歸納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也是歸地方政府的;如果稅收和土地出讓收入減少,地方政府會承載更多的壓力,也會影響到地方建設和基礎投資。
這可是大事,改革開放要深化,地方政府功不可沒,無力承托就會影響到正確的方向,這里的決不允許小產權房規模化,癥結就在這里。
第三:小產權房,合不合法,怎么確定?
小產權房也是經過審批和建筑部門的認可合法建設的,但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必須是村里組織的,由村委會為出面,以集體利益為主的形式;如果是由開發商操作的,那就是違法的,但是目前都是這么操作的,村里出面審批,村里私自出讓土地等等,開發商蓋房銷售和受益。
其次:建設用地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土地歸村里的所有村民集體所有;但是村里有償轉讓給了開發商,村委會變相的成了土地爺。
最后:購買者和享有者必須為本集體成員所有,由此可以確認,非本村本集體人員購買的,利益將會受損。
第四:未來農地入市和耕地入市,小產權房也會納入入市流程;那么正式市場化,需要那些條件?
首先:批建手續齊全,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歸屬村民所有,建筑為非違章建筑。
其次:入市補繳納土地出讓金,補繳納稅金,補齊稅費統一確權發證。
最后:必須為本村的村民,你若是,非本村村民將會受到限制,因為只需戶口這一項工作,就可以把你排除在外。
所以:非集體成員,購買小產權房是有風險的,至少未來存在法律確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