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單位職工集資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案例]
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單位在一塊政府劃撥的土地上進行職工集資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積蓄出資8萬元參與集資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中約定,除了職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外,該房屋只能按集資成本轉讓給本單位的員工,不得對外銷售。該集資房于2000年竣工后,單位一直未給職工辦理房產證。現金、李倆人面臨離婚,問:房屋任何分割?
[房產律師觀點]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樣,利用的都是行政劃撥或單位自有土地,都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只有本單位的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才能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對于取得了房產證的集資房可以對外轉讓,但轉讓時符合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的約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集資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資房屬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該房尚未取得房產證,金、李倆人離婚時只能按照如下方式處理該房產:1、雙方協議離婚,由一方取得房產,另一方給予對方補償,但取得房產的一方目前尚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雙方協議離婚,并約定各占一半的房產份額,房屋可由倆人共同使用。3、對房產暫不做處理,待取得房產證后再將其出賣給金先生單位的員工,然后,金、李倆人再就售房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由于該集資房尚未取得房產證,因此如果雙方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法院暫不會在判決中對房產的歸屬做出處理,而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暫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產證后,雙方才能就房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同時,集資房的轉讓首先必須遵循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本案中如果雙方均不愿意取得房產,而一致同意將房產對外出售,則出售的對象必須限于單位的員工,否則按照集資協議的約定,售房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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