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條件大致相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范先生和郭女士結婚后共同出資25萬元購買了一處房產,并已取得了房產證。該房產現在價值50萬元,目前倆人面臨離婚,因倆人婚后一直未要孩子,故房產問題成了雙方的主要爭議問題。問:該套房產應如何分割?
房地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首先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均認可房屋價值為50萬元,并且同意由一方所有的,可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對方25萬元的經濟補償。如果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則按如下三種方式處理:
1、競價取得方式。即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比如范先生和郭女士都要求獲得房子所有權,這時可通過叫價方式,由一方報出給予對方補償金的數額,誰的出價高則由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范先生愿意給予郭女士27萬元補償,而郭女士同意給予范先生26萬元,則由范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
2、作價補償方式。即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比如范先生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給予郭女士20萬元補償。郭女士雖不愿意要房子,但認為范先生給予的補償太低,此時可由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市場價格做出評估,如果評估價為50萬元,則由范先生給予郭女士25萬元補償。這也是目前房產分割中法院常常采取的方式。
3、拍賣分割方式。即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范、郭倆人均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雙方可以在離婚前將該套房屋出賣,然后就所得價款平均分割。如果雙方是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出現該種情形,則雙方可申請法院拍賣房屋,然后就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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