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本市城鎮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等保障方式的普通住房,是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廉租住房重大事務的研究和決策。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規建局局長為副組長,國土、財政、稅務、民政、物價、房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房管局內。
內江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擬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計劃和組織實施,并具體組織本市城區九街(街道辦事處)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縣廉租住房實施方案。兩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城區九街范圍以外的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規劃和建設、物價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三種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未租住房屋的不予發放租賃補貼。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核減。
第六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原則上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室內設施基本齊全;每戶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具體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并公布實施。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每人建筑面積10平方米,本市城區九街范圍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3元。縣、區租賃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制定。
實行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方式的,對超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部分的租金予以核減,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五保戶等特殊家庭租金核減幅度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實施。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各縣(區)城鎮居民戶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鎮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以上,且必須是直系親屬關系;
(二)已領取由本市市、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已連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年以上(含1年);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四)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適時調整出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條件。
第八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縣(區)財政部門審定后下達執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于發放租金補貼、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費補貼、管理費的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并監督使用。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城鎮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買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騰退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建設、收購住房為主。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每年4月、10月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時間。申請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等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下同)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內江市城鎮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入戶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在當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后,交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
(二)審核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街道辦事處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 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和審核工作。
(三)公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