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每天都在漲,已經是現在房價的趨勢。房主想將賣掉的房屋再要回來,那可是難上加難,但總有那么些后悔的房主,做出了啼笑皆非的事情,竟然以精神病為由,欲毀約不賣了,并且不愿承擔違約責任。天下哪有這樣的買賣。
購房者盧女士和售房者葛女士2016年1月2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房屋所在小區為知春里小區,屬于學區房(學區名額未被使用),交易價格為370萬元(此價格為售房者凈得價,不含稅),中介為鏈家地產。
根據《補充協議》,購房者已于2016年2月18日前分三次將45萬元定金付給了葛女士,并且要求葛女士在3月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本來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房的事情,大家配合一下就順利完成了。可是到了交房時間,葛女士卻遲遲不辦理相關手續,再三拖延。在葛女士與中介的通話中才知道,原來近日房價上漲太快了,葛女士后悔賣出了這套房屋,要求盧女士加價100萬元才肯辦理手續。并且葛女士還稱自己是殘疾人,有精神病,之前所簽合同都是無效的,違約法院也拿她沒辦法。不過葛女士表示如果要求解約是可以的,她當天就可以把45萬元定金退還給購房者,但自己不承擔其它違約責任。
但在雙方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沒這么輕。按照《補充協議》,甲乙雙方(甲方為葛女士、乙方為盧女士)任意逾期履行補充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日計算向守約方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甲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其中有逾期履行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包括甲方在3月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超過十五日的;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或者擅自提高交易價格的,構成根本違約,且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應在違約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于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補充協議》具備完全法律效力,那么目前葛女士已經違約,也意味著她需要賠償盧女士74萬元,并退還定金。
如今,不管是繼續協商按原合同執行還是解約,購房者都感覺是一個難題。如果按照原有合同執行,葛女士是否會多方刁難,在過戶方面不予配合。如果按照解約執行,葛女士違約責任有多大,拿到賠償款是否非常困難。
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從中介和葛女士兩人之間的談話我們可以知道,葛女士根本不想賣掉房屋,除非盧女士支付多余的100萬元。葛女士向中介表明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自己的賣房的行為是沒有效力的。
但葛女士是否為精神病患者,都不是葛女士一人所能決定的,雖然葛女士提供了殘疾人證,以及一份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上面寫明“精神分裂證”的診斷,并蓋上了該家醫院的病假專用章。但這都不能表明葛女士有精神病。有沒有精神病還要法院委托第三方來鑒定。
故葛女士的拖延不辦理的行為,是合同違約行為,盧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葛女士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