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劉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的丈夫竟然不顧多年的感情,竟然在自己神志不清之時帶著自己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虧得自己還在丈夫入獄之時不離不棄,這讓柳女士傷心不已。
44歲的劉女士,在1997年和丈夫結婚,不久女兒出生了,從此往后劉女士便在家中相夫教子,贍養老人,與丈夫和睦相處。哪知道丈夫在外打工過失致人死亡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在此期間劉女士不離不棄,并鼓勵丈夫不要放棄,積極改造。丈夫也在劉女士的鼓勵下提前出獄了。
原本以為幸福生活即將到臨的時候,劉女士發現自己注意力老是不集中,并且有時還會出現幻覺,劉女士認為這可能由于丈夫當年入獄自己精神壓力大,而且十分操勞所致。隨著時間的推移,劉女士的病情越發嚴重,她甚至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平日里許多簡單的事情都只能由其母親代勞。
原本是頂梁柱的劉女士,現在反而成為了家中的累贅,抱著這樣想法的丈夫瞞著岳母,帶著自己的妻子上民政局離婚,并且順利的領取了離婚證。
這一舉動惱怒了劉女士一家,辛苦為他養家卻不想是個白眼狼。于是劉女士在自己的親屬陪同下前往法鑒定中心做鑒定,鑒定報告確定劉麗患有典型性慢性衰退性精神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劉女士對自己在神志不清的時候“被離婚”很是憤怒,并將當地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離婚證書的同時提出賠償訴訟費及鑒定費5000元的訴請。
對于劉女士的指控,民政部門辯解說,頒發離婚證書的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工作人員是在核定材料并對雙方進行了必要詢問后,認為雙方符合離婚條件,才準予離婚登記的。關于劉麗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未央區民政局稱,他們不具備鑒定精神疾病的職能,且劉麗的相關就診病歷及鑒定是在離婚登記后發生的,因此對劉麗的鑒定費不予認可。
劉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中稱,自己帶妻子去辦離婚之時,不知道她有精神疾病,并且還不知道當時她正在患病。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女士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癥,,其目前屬于慢性衰退病程,沒有行為能力,其本人任何權利都應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2014年11月20日辦理離婚時,劉麗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在場。故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但劉女士主張由被告承擔鑒定費5000元一事,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鑒定費票據,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之后,2015年年底,劉麗的丈夫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被駁回。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根據該項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登記,故原告劉麗和丈夫離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不屬于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范圍。
本案中,劉女士確實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當時正處于發病狀態,其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并且劉女士的丈夫故意采用隱瞞手段進行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正常登記程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