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期未滿的學區房,已付租金如何算?
小案例:丁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并簽訂了購房合同。原房主之前已將房屋出租,且丁在購買時租期未滿。但原房主并沒有告訴丁,租客給他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租金。請問,租客已支付給原房主的剩余租金該怎么結算,是否應當從購房款中抵扣?
解決方案: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原先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繼續租住在該學區房內直至租賃期滿。
購房者應事先了解清楚所購房屋是否存在租賃情況,如果雙方并未對此進行約定, 新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享有房屋出租收益權,而原房主在簽訂協議時未向新房主披露后續租金已經收取的事實,損害了新房主的合法權益,新房主據此可以向原房主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行貸款時仍應當依約按時支付足額購房款給賣方;若賣方明知房屋不能辦理銀行貸款卻隱瞞這一事實,買方最終不能辦理銀行貸款,導致購房目的不能實現,則買方有權解除購房合同。
貸款購房的,應當先向當地銀行了解哪些房產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在買房時注意房產面積及房齡,以免簽訂了購房合同卻無法貸款。
2、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