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的變更必須遵守國家和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公房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事先征得所在房屋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住人的同意,并得到出租人同意。從維護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發,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公房承租權轉讓合同,原則上應確認無效。但對于同住人已遷出、購買公房承租權的第三人已實際入住公房的,則應本著尊重現狀的精神,合理保護該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公房租賃戶名的變更,需要同住人之間或者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協商一致,并征得出租人允許。當承租人死亡,同住人協商不一致但都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由出租人根據相關規定指定承租人。
實踐中,經常發生承租人將公房租賃權轉讓后,同住人以轉讓行為未經其同意而要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從法律角度而言,公房承租權轉讓為公房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有償概括性移轉,而承租人概括移轉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應征得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及出租人的同意。
對這類糾紛調解時,應考察出租人是否同意及同意的方式,有時出租人雖沒有明確表示同意,但其行為往往可視為追認轉讓。如原承租人轉讓前雖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事后辦理了公房承租戶名變更手續;又如原承租人轉讓前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受讓人已實際入住,并以承租人的名義繳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
這兩種情形下,均可推定出租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權已轉讓,并事實上認可了該轉讓行為,轉讓行為有效。原承租人則負有繼續保障原同住人居住權的義務,或另行提供房屋供其居住,或給予適當的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