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結婚錄像更是記錄甜蜜婚禮最美好的回憶。但劉先生夫婦便因婚慶公司的失職久久未交付結婚錄像,而將婚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婚慶公司退還婚慶服務費1570元,并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用10000元。法院最終判決,婚慶公司退還劉先生夫婦服務費1570元,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夫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劉先生夫婦是一對新婚夫婦,他們為自己的婚禮專門聘請了一家婚慶公司為其安排當天的婚禮流程。劉先生夫婦便于同年的10月1日與婚慶公司簽訂了婚慶服務預約單一份,里面包括婚禮儀式服務的許多部分。如:提供婚禮司儀、婚禮攝像錄像(包含光碟的制作)等。并向婚慶公司支付了服務費1570元。
同年11月3日,劉先生夫婦如期舉行了婚禮。婚慶公司也依照合同的內容向劉先生夫婦提供了服務,但婚禮結束后很久,婚慶公司始終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將制作好的光碟寄給劉先生夫婦,致使夫婦兩當天的結婚場景無法得以重現,留下了很大的遺憾。對此劉先生夫婦十分的生氣,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婚慶公司退還婚慶服務費1570元,并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用10000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首先,婚慶公司與劉先生夫婦所簽訂的合同是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閼c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且在合同中寫明,婚慶公司會為新人提供攝影錄像(包括光盤的制作),而至今婚慶公司也未將制作好的光盤成品交由劉先生夫婦,卻以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法院最終判決,婚慶公司退還劉先生夫婦服務費1570元,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夫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滬律網上海合同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依據上述法條,婚慶公司因為自己的行為不當給劉先生夫婦造成的損失,劉先生夫婦自然可以向婚慶公司要求相應的賠償費用。
其次,關于劉先生夫婦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由于婚慶公司的失職,讓劉先生夫婦的錄像丟失。婚禮過程是不可能重復以及再現的,并且婚禮的錄像對于每一位新人來說是人一生中最美好時刻的回憶。所有的新婚夫婦都希望留住生命中最重要的時刻。故丟失的錄像確實對劉先生夫婦人身權利造成了損害,進而產生精神上的傷害,故法院才決定適當地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