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先生向某開發商購買了價值近220萬元的營業用房。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2000年3月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由于種種原因,開發商無法按期交付,于是,雙方協商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在2000年7月19日前交付商品房,每天要承擔1000元的違約金。然而,直到2001年12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付,至此,開發商逾期508天。胡先生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開發商賠償50.8萬元,同時提起仲裁的還有另外7位購房者。2002年初,在仲裁庭的調解下,胡先生等人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開發商應在2002年3月10日前交付商品房,并一次性支付違約金148萬元,其中,胡先生獲得20萬元。
案例提示: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也可以訂立補充協議或由出賣人出具書面承諾,確定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