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失蹤,業主要求返還已付購房貸款和利息,銀行稱己方無責
辛辛苦苦按揭了五年,好不容易還清銀行貸款卻拿不到房產證。瑤臺苑業主邱先生萬般無奈之下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返還其已付購房貸款并賠償利息。此案已在天河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1、還清貸款沒有房產證
1997年,邱先生在位于廣園西路瑤臺村北側的瑤臺苑購買了一室一廳,購房總金額16.9萬余元。同年9月11日,邱先生與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天河支行簽訂了一份《房產按揭貸款合同》,向其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五年,每月向銀行支付2173.2元。邱太太告訴記者,1997年買樓時她和丈夫都是打工一族,夫妻二人月收入加起來不足4000元,每月拿到薪水第一件事就是供樓。“沒想到供完樓卻拿不到房產證,現在房子連賣都賣不出去”,邱太太感到十分不平。2000年,該樓盤的發展商廣州新鍵房地產有限公司因建設項目竣工或無開發業績等原因被注銷了房地產開發資質,不知所終。2002年10月底,邱先生如數付完購房貸款,企盼能拿到房產證,歷時三年多未果。今年5月30日,邱先生一紙訴狀將中信銀行廣州天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返還其已付購房貸款10萬元整,并償還利息。
2、業主:我有必勝的信心
邱先生及其代理律師認為,1997年9月11日其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為《房產按揭貸款合同》,并非純粹的借款合同。邱先生已經按合同規定履行了義務,而銀行既沒有通知他發展商沒有辦好房產證,也不能在其完全償還貸款后“退回抵押之房產之房產證”,既存在違約行為也存在過錯行為。邱太太告訴記者,“合同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我對案子有必勝的信心,法院肯受理這個案子,能走出第一步,我已經贏了,至少能給老百姓和銀行都提個醒。”邱太太表示同時也做好了心理準備,一旦敗訴還將繼續上訴。
3、銀行:不需辦房產證
昨日的庭審當中,雙方對對方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基本無異議,焦點集中在雙方對合同的理解上。原告抓住合同具體條款內容進行質問,銀行提出兩點答辯意見:一,銀行不是所有人,既無權利也無義務辦理房產證。二,房產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并非主從合同關系,原告以此合同要求銀行返還房產證是沒有道理的。對此,原告邱先生的妻子提出了質疑,合同第25條第2款規定“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抵押權人應將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如果銀行沒有所有權,那么請問這一條是什么意思?”被告方當庭未作正面回應。
此案目前還在審理當中,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