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的辦證義務
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大致步驟為:首先,開發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齊全的房屋前期資料,如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開工證、竣工圖紙等。第二,根據上述資料,由測繪部門進行實地測繪并繪制圖。第三,根據實際測繪的面積結果到房管局交易部門立契過戶。第四,憑借買賣契約,房管局房政部門審核后裝訂齊備的檔案并擬定、發證。從這個過程看,要把房產證如期地辦理出來,開發商起主要作用,不是開發商一家就能獨立完成的。因此,有些購房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仍拿不到產權證,原因由可能是開發商本身存在的諸如:房產開發前期資料不全、未能通過有關部門綜合驗收、未能委托辦理實地測繪手續。對于非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的逾期辦證,如房管局有關測繪級行政部門因作業繁忙而延緩了發證時間。 開發商承擔辦證的具體義務有:
1權屬登記通常先由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之后才由各個買受人分別辦理商品房買賣登記。初始登記主要系由開發商向權屬登記機構提供立項批文、土地使用權證、測繪資料等證明文件,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可要求買受人配合提供相應材料。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后買受人可自行申辦產權,其間需開發商提供相應材料(如單元測繪圖紙等)的,開發商負有相應協辦義務。因此,開發商負有的辦證義務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初始登記時以其為主的辦理義務;二是買受人申辦產權時其所承擔的協辦義務。
2.當開發商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各項規定資料(共約計13件)備齊交給權屬登記部門進行初始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應視為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辦證義務。在合同無特別約定時,且買受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申辦產權,開發商即完成其辦證義務。
3.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約定辦證義務的,從雙方當事人約定。如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備齊資料,為買受人向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應在完成整個房地產項目的初始登記后,還負有為買受人主動辦理單元權屬證書的義務,買受人應按開發商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承擔辦證義務直至其取得權屬登記部門關于申辦單元權證資料的收件單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