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被告北京金*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買了該公司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廣順南大街1*號嘉潤花園C座某號房屋一套。合同約定,C座樓下一層上水、下水、燃氣、供電、通風管線設備層為公攤面積。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發現二被告將地下一層、二層用于車庫向業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原告曾和二被告就此事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金*達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因占用原告公攤面積從事車庫出租所產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間一個車位的出租收益。
法庭上,金*達房地產公司的代理人表示,C座地下車庫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就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車庫面積并未被計入陳女士購買的公攤面積之內,合同中約定的屬于公攤面積的設備間部分,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地下一、二層車庫范圍內。該代理人承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對于地下車庫面積的所有權沒有明確約定。但業主的公攤面積,是測繪部門根據分攤原則進行測繪得出的,作為開發商他們也無法計算公攤面積。“以前,因為分攤面積問題業主和開發商糾紛不少,因此在這方面我們也比較謹慎,并沒有超出政府允許的范圍。”
盛昌鑫*物業公司則表示,他們是受金*達公司委托來管理車庫。該公司表示,車庫是歸金*達公司所有,并非業主所有。
案件審理中,雙方告圍繞地下室一層是否為業主公攤、公攤面積是否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被告是否有權對車位進行處分等焦點問題進行舉證并展開辯論。
因雙方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未成,該案將于下周作出判決。
9月19日上午九時,業主陳女士狀告小區物業及開發商,索要公共車庫收益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酒仙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據悉,本案是朝陽法院物權法實施后,受理的首例業主索要公共車庫收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