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0.1為加強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當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質量要求高于本標準時,雙方可進行補充規定或采用其他驗收標準。
1.0.4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施工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1.0.5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中嚴禁下列行為:
1、未經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而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墻體上開門窗;
3、任意擴大主體結構上原有門窗洞口,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4、未經供暖管理部門批準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5、未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1.0.6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吊頂工程
2.0.1本章適用于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木龍骨等為骨架,以石膏板、金屬板、礦棉板、木質板和格柵為飾面材料的吊頂工程質量驗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顏色圖案、固定方法、基層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范、標準的規定。
2.0.3吊頂龍骨不得扭曲、變形,木質龍骨無樹皮及蟲眼,并按規定進行防火和防腐處理,吊桿布置合理、順直,金屬吊桿和掛件應進行防銹處理,龍骨安裝牢固可靠,四周平順。
2.0.4吊頂罩面板與龍骨連接緊密牢固,陰陽角收邊方正,起拱正確。
2.0.5紙面石膏板可用沉頭螺釘與龍骨固定,釘帽沉入板面,非防銹螺釘的頂帽應做防銹處理,板縫應進行防裂嵌縫,安裝雙層板時,上下板縫應錯開。
2.0.6罩面板與墻面、窗簾盒、燈槽交接處應接縫嚴密,壓條順直、寬窄一致。
2.0.7吊頂內填充的吸音、保溫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防散落措施。
2.0.8燈具、電扇等設備的安裝必須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燈具或電扇以及其他重量較大的設備,嚴禁安裝在龍骨上,應另設吊掛件與結構連接。
2.0.9玻璃吊頂應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寬度和連接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2.0.10吊頂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整齊、顏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錘印等缺陷。
2.0.11吊頂工程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
門窗工程
3.1本章適用于木門窗、鋁合金門窗、塑料門窗安裝工程質量驗收。
3.2木門窗制作與安裝
3.2.1木門窗的木材品種、材質等級、規格、尺寸、框扇的線型應符合設計要求。
3.2.2木門窗應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門窗框與磚石砌體、混凝土或抹灰層接觸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磚等均應進行防腐處理。
3.2.4建筑外門窗安裝必須牢固,嚴禁在砌體上用射釘固定。
3.2.5木門窗的安裝位置、開啟方向及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3.2.6木門窗扇必須安裝牢固、開關靈活、關閉嚴密,無走扇、翹曲現象。
3.2.7膠合板門,不得有脫膠、刨透表層等現象,上下冒頭的透氣孔應通暢。
3.2.8木門窗框與墻體間隙的填嵌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填嵌應飽滿。
3.2.9木門窗表面應潔凈,不得有刨痕、錘印。
3.2.10木門窗的割角拼縫嚴密平整,框扇裁口順直,刨面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