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應當注意3個方面的問題,業主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
朱曉東認為,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停車合同時,都應當注意3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應當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明確停車位的歸屬,如果停車位屬小區公共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除非獲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許可,否則無權收取場地的停車費。其次,要看停車合同中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義務條款中是否有其承擔保管義務的內容,如果沒有,則表示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保管義務。業主最好在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再次,對收費價格,業主應該咨詢當地房地產主管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了解物業服務企業要求的物業服務費是否超越了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水平,對于超出部分業主應該提出拒絕繳納。《物權法》實施已有一段時間,個別地方出現了業主拒絕繳納地面停車費的情況,有的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以前的地面停車收益。對此,專家認為,對《物權法》實施以前沒有明確歸屬的地面車位和沒有明確性質的停車收益,采取追討舊賬的方式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此外,《物權法》做出的是框架性的規定,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深入發展,車位糾紛的焦點問題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物權法》的實施細則加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