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權屬分析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為居民的出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困擾著車主。因為車多造成車庫越來越緊缺,從而引發車庫權屬之爭。那么小區內的地下車庫到底歸誰所有呢?下面對此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
有人認為小區土地使用權既然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也有人認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轉移。還有人認為,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于開發商,那么就承認了空間權被開發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開發商又依據什么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里?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享有。
上述觀點都是有失偏頗的。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