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是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支付的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未就買斷工齡補償金明確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對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買斷工齡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這部分住房補貼屬于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甲、乙于200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近日雙方因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分歧。
[析案]
依照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筆者日前看到在我國婚姻法修正后,某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的判決書,案件中涉及到對一套房屋的認定和判決。本文只就法院對該房屋的認定和判決進行研究和評析。
一、問題的提出
法院的判決對該房屋認定的事實是:王某(男)婚前于1996年8月與他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并個人出資購買了契約中約定的住房一套。2000年1月6日按約交付房款時對方交付了房屋;2000年11月15日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1月5日王某領取...
無論在法律中還是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共有都是財產共有的常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批復,在夫妻間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
丈夫:妻子要共享MBA含金量
周先生于1990年與楊女士認識,經過3年的戀愛,在1993年正式結為夫妻。1998年,由于意識到MBA的廣闊就業前景,周先生從原單位辭職,到武漢某大學參加MBA班學習,在念MBA期間,除周先生靠零星的兼職工作賺取費用外,其學費、小孩及家里人生活費用主要由楊女士負擔。2001年周先生從MBA班畢業,以10萬元的年薪被福州某企業聘請為副總經理,負責企業的全面管理。
由于周先生的薪水足以支付全...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其實這是很不全面的。
(1)夫妻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舉例來說,某男婚前有存款100萬,某女有10萬,這就是他們各自的婚前財產。如果該男從中拿了50萬買房(購房行為無論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這房子都屬于他的婚前財產,應該寫他的名字。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寫了女方的名字,我覺得可以算作“贈與”。但對于這種贈與行為,在離婚時如果男方希望追回的話,在司法實踐...
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為廣大人民群眾住房條件的改善帶來了實惠。在一個時期內,相當一批市民享受到了購買福利房的優惠待遇。然而,在家庭關系出現變化,需要進行財產分割時,購買福利房的產權歸屬爭議日益突顯出來。
相關案例
王軍和張莉于1990年結婚,婚后夫妻倆購得一套由王軍單位分得的福利房。購房款由王軍的單位和他們夫妻各出一半,在產權證上房主一欄只寫下王軍一人的姓名。2002年王軍、張莉二人因感情不合...
2007年,男青年小張和女青年小李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后結婚。新房是小張的父母交納了首付款購買的,價值25萬元,產權歸小張所有。雙方約定,婚后共同還貸。沒想到,婚后兩人發現性格不和,常為瑣事吵嘴,婚姻走到了盡頭。小李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包括共同還貸的住房。
法院審理
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小李這一訴訟請求,因為此房屬于張某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以及司...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頒布之前的規定
我國法律最早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規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第23條規定:“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在親屬法學...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律師建議,對于雙方婚前或婚后財產懸殊的,或為規避商業及婚姻風險的,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及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此協議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任何時候內依雙方約定而訂立。否則,在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體系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而言,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