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茍洪英與被告李恒富已結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現十七周歲,自謀生計。茍洪英夫婦倆從1992年起外出,先后經營過化纖、干洗等業,已有一定積蓄,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獨自到成都,不照管茍洪英。茍洪英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沒有經濟來源,生活無著。為此,茍洪英起訴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萬元中的一半。法院以“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據...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制采用了法定財產制為主和約定財產制為輔,另有夫妻特有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
1999年3月,徐女士到人壽保險公司為4歲的兒子小強購買了一份“少兒一生幸福險”,受益人為小強;每年需交保險費900元,交費限為13年。隨后,徐女士每年用自己的工資按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截止到2005年3月共交納保險費5400元。
2005年6月,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徐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兒子小強隨自己生活,由自己撫養。丈夫王先生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小強由徐女士撫養,但認為徐女士為兒子投保...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
物權法是民事法律體系中財產法的基礎,它同樣也是家庭財產關系中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會對婚姻家庭里財產權利的實現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依據,下面僅從物權法的幾個相關規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影響及其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中的適用作一下簡要分析。
(一)物權公示規則與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
物權公示規則是為了維護物權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設立的,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為物權是具有支配性、對世...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2001年4月1日開始,國家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有的人對實名制存款存有這樣錯誤的理解,認為實名制后,以誰的名義存款,存款就會屬于誰所有。這種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對《婚姻法》有關規定的誤解而產生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離婚,雙方應均分這些存款。
可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