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這部分住房補貼屬于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甲、乙于200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近日雙方因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分歧。
[析案]
依照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職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從其性質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首先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后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