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男女二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后,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開始了,明天就可以與自己所愛的人登記結婚,開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誘惑,什么樣的條件都顯得蒼白無力,都可忽略不計了。此時乙方在正式登記結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財產約定,約定了無論誰提出離婚,甲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一套都歸乙方。甲方面對如此的約定,心中也著實的不痛快,然而,剛要表現出一絲的不滿,乙方便拿“不要結婚了”進行要挾,結果甲方十分不情愿的情況下簽了字。第二天雙方如約辦理了結婚手續。然而在正式結婚僅僅一年有余的時間后,乙方提出離婚,甲方因不堪忍受婚后生活中的現實,同意離婚,結果盡管在法庭上百般努力,最終還是將房子拱手送給了乙方。
回過頭來再看看甲乙雙方協議書的簽訂的情形,本人不得不懷疑,乙方給男方設下了一個陷阱!盡管這樣的懷疑可能永遠不能得到證實,但這樣的現實是不得不讓我們警惕的!至少不能為了結婚而盲目的簽署一些絕對不平等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