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來分的話,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是平均分,一人分一半的。
但在現實當中,在大多數情況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一人一半,平均分的。當有以下情況時,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平均分的:
一、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過錯的一方要少分或不分財產。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樣,最終的結果是無過錯方多得財產。
二、在雙方均無過錯,對財產又沒有協議處理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和照顧子女的一方,要多分財產。不過女方經濟能力強的,也可以不予照顧。
三、在協議離婚的的情況下,是由雙方協議分配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離婚的一方,為了能順利離婚,可能會在財產分配上做出讓步,也會導致財產的不平均分。
綜上所述,可以看得出,在現實當中,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是很少會平均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