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導致男女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種,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幾種過錯形式,針對無過錯方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
小虞與小錢2012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現在居住的房屋。這套爭議房屋的產權人是小虞、小錢和小錢的母親老洪。 法院判決,這套爭議的房屋產權歸小錢與老洪所有,并由其二人向小虞支付折價款人民幣420,000元。
小虞聽到這個判決后感到很不服便向檢察機關申訴。在庭審中,小虞向法庭出具了小錢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吳婷婷生育了一個兒子的的生產記錄。認為原審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沒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因素,請求重新分割共有財產,將這套爭議的房產判令給其與兒子共同居住,并補償老洪三分之一的折價款。
再審中,小虞還向法庭提交了小錢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吳婷婷懷孕生有一子的產檢記錄,證明了小錢在與自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導致原有婚姻關系破裂,給自己和兒子造成了經濟上、精神上的嚴重傷害。
提供的《承諾書》也證明小錢存在婚外情、賭博、夜不歸宿等惡習。說明小錢未能盡到相應的責任義務,對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存有明顯的過錯。然而一審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未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因素,存有不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列舉了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中第一條就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本案中,小虞提出的這兩項證據被歸為新證據的范圍,為啟動再審提供了依據。二中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人民法院重審。
注意: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過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考慮到離婚案件中如存在一方有法定的四種情節的,無過錯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維護合法權益,但也要注意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階段和如果另行起訴的離婚后一年的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