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妻子要共享MBA含金量
周先生于1990年與楊女士認識,經過3年的戀愛,在1993年正式結為夫妻。1998年,由于意識到MBA的廣闊就業前景,周先生從原單位辭職,到武漢某大學參加MBA班學習,在念MBA期間,除周先生靠零星的兼職工作賺取費用外,其學費、小孩及家里人生活費用主要由楊女士負擔。2001年周先生從MBA班畢業,以10萬元的年薪被福州某企業聘請為副總經理,負責企業的全面管理。
由于周先生的薪水足以支付全家人的費用,楊女士于2002年初從單位辭職,專心在家相夫教子。但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周先生與楊女士之間的感情出現裂痕,頻頻爭吵。今年3月份,周先生與楊女士意識到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法彌補,于是協議離婚。
周先生告訴記者,由于妻子楊女士對這個家庭付出比較多,所以在對共同財產分割時,他除要了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外,大部分財產都留給了妻子。“對于妻子的這些要求,我都答應了,但沒想到她卻提一個要求,讓我陷入了兩難選擇。”原來楊女士認為周先生念MBA的錢是她辛辛苦苦勞動提供的而且也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現在周先生利用MBA賺錢,這些錢也應算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周先生離婚后,每年都要將薪水的10%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給她。
但周先生對妻子的這個要求難以接受,他認為雖然念MBA的錢是由妻子提供的,但其中也有自身努力的結果,況且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婚姻持續期間賺的錢,而離婚后賺的錢根本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憑什么要分一部分給她呢?
爭 議:
妻子:母雞一起養大,生的蛋二人都有份
記者為此采訪了周先生的妻子楊女士,楊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向周先生提出這個要求完全合理。
楊女士告訴記者:“我和老周是在1993年結婚的,那時兩人工資都不高,而且我們兩人都有雙親,所以每個月都過得緊巴巴的。1998年,老周有一天突然回家表示他想辭職不干,準備念MBA去。剛開始我不同意,因為那時我們的孩子也念幼兒園了,隨時需要錢,而我的單位效益也不好,每個月的工資才幾百塊,如果老周這時念MBA,不但每年要交上萬元的學費,而且生活費等什么全部加在一起,是一筆非常大的費用,單靠我的那幾百元錢根本解決不了。”
那段時間對楊女士來說,簡直不堪回首。“直到今天,我仍然不敢想象那幾年我是如何度過的。為了老周的學費、全家人的生活費,我什么活都干、什么苦都吃。正因為那段日子的過度勞累和辛苦,我的身體一直很虛弱,稍微工作就很勞累,現在根本做不了什么事。況且家里現在根本沒有什么財產,與我當初付出的相比,簡直是少得可憐,所以我才向老周提出將其收入的10%分割的要求。”
楊女士還認為,周先生用MBA賺的錢也應該算共同財產了。其實這很好理解啊,就像現在用夫妻共同財產買股票賺了5萬元錢,這5萬元就是共同財產一樣,周先生念MBA用的是共同財產,其收入也自然算共同財產。打個比方,我們一起養只母雞,生的蛋當然應歸兩人所有。
說 法:
專家:專業技能無直接財產內容,不能分割
那像楊女士提出這種要求是否合理?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記者為此分別采訪了福建省法學會秘書長張元及福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祥健。
他們表示,楊女士的要求不受法律保護,專業技能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具備財產的法律特征,是不能分割的。其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控制利用的收益;而MBA是人為了適應生存需要而掌握的技術和能力,是人的一種生存能力的體現,屬于專業技能的一種,而專業技能雖然能為當事人帶來一定經濟利益,但其本身卻不是財產,因此不能把MBA看作是財產,其實這些技能還包括駕駛執照、廚師、美發等特殊技術。二、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是婚姻關系存需期間所得的。而本糾紛中,楊女士認為周先生離婚后的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那是不是說楊女士就很難從周先生處獲得補償呢?不是這樣的。根據《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糾紛中,楊女士因為身體比較柔弱且謀生能力較差,因此可要求周先生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而周先生也應當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