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其實這是很不全面的。
(1)夫妻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舉例來說,某男婚前有存款100萬,某女有10萬,這就是他們各自的婚前財產。如果該男從中拿了50萬買房(購房行為無論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這房子都屬于他的婚前財產,應該寫他的名字。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寫了女方的名字,我覺得可以算作“贈與”。但對于這種贈與行為,在離婚時如果男方希望追回的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能夠得到支持的。就是說,這位女士應該在離婚時將房子還給她的前夫。如果她拒絕歸還(尤其是在男方拿不出證據時),可以算是“昧良心”了。(此處男女角色可以互換。)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舉例來說,假如您父母想送給你一套房子,即使是在婚后,也可以歸您個人所有,條件是必須有書面約定表明是贈與您個人而不是給你們夫妻的。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對不起,離婚時夫妻雙方各占一半。遺產也是一樣,如果有遺囑表明是由夫妻中某一人繼承的,則歸此人所有。如果遺囑中沒有說明,或者根本沒有遺囑,那么您繼承來的遺產是歸夫妻共有的。
(3)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是歸各自所有的。但司法解釋中還規定,對于一些貴重的個人生活物品,在家庭財產中占較重份額的(如貴重首飾、貂皮大衣等),在離婚時也是要按共有財產對待的。
(4)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都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這些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歸個人的),等等。
(5)以上所說的都是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前和婚后財產加以約定的情況。實際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但這種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按照以上原則來執行。假如他們沒有任何約定,則婚前財產各人歸個人,婚后的收入歸夫妻共有
(6)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就是說,那些欠債之后想通過這種方式賴帳的人,原則上是無法得逞的,因為您必須在借債時就讓債主知道你們夫妻的財政是分開的,除非這位債主在知道這種情況后仍然愿意借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