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戶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達6個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為承租人的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