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時認定經濟適用房不得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
李先生將自己所有的一套經濟適用房交給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后因租金和房屋裝修問題,與中介公司發生矛盾。2009年2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系經濟適用房,不能用作出租,雙方所簽代理出租合同無效。
2007年11月,李先生將自己位于豐臺區某處的經濟適用住房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給他人使用,租期三年。李先生訴稱,中介公司擅自將兩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給四戶,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給自己的租金,從中掙取差價。為此,李先生起訴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將房屋恢復原狀并騰空后返還自己。
中介公司辯稱,房屋裝修是經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將合同清單中所列的物品如數返還李先生。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毛坯房,室內沒有任何基礎設施,中介公司對房屋進行了全面裝修,支付各項費用2萬元。此外,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要支付客戶的違約金。為此,中介公司反訴要求李先生賠償裝修費2萬元,賠償騰退現住戶所需違約金4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戶,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因雙方當事人違反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關規定,故所簽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無效。確認合同無效后,中介公司應當返還訟爭房屋及相關物品,同時將客廳隔斷拆除恢復原狀,第三人應由訟爭房屋內遷出。此外,中介公司應參照租金標準給付李先生相應房屋使用費。因造成合同無效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均有責任,且中介公司對其支付房屋裝修費2萬元的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其裝修費損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并應由李先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中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向客戶支付違約金的證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雙方所簽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無效,中介公司將涉案房屋騰空,恢復原狀后交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費8250元,李先生給付中介公司房屋裝修費5000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喬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