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開發(fā)商被判雙倍賠償
案情:
1999年3月,某國際傳播公司與北京某大廈公司簽訂買賣房屋合同。合同中約定,某公司購買對方一套建筑面積為105.62平方米的寫字間,總價款為245萬余元。合同還約定,實測面積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測量的面積為準。
2003年4月22日,某大廈向某公司發(fā)函稱,根據(jù)房管部門的勘測報告,這套房屋的實際面積僅為77.5平方米。就在當年的4月28日,最高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guī)定,“銷售商品房的面積誤差為正負3%以內,超過3%的房價款部分,由出賣人雙倍返還給買受人。”面對26.6%的縮水面積,某公司將某大廈告上法院,索要雙倍賠償。
一中院終審認為,房屋面積的縮水是事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此案,面積無故縮水的某大廈開發(fā)商被判雙倍返還購房者100余萬元。
點評:
本案中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出現(xiàn)面積誤差后如果解決,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按《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jù)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其他的約定,應當按上述原則處理。
就《解釋》溯及力問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這條規(guī)定的內容明確了《解釋》適用本案的判決。
加倍賠償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所做的懲罰性規(guī)定,本次《解釋》適用加倍賠償?shù)姆秶鷦t不僅僅局限于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房,而是擴展到了整個商品房銷售領域。這種規(guī)定對于規(guī)范市場、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是有著積極的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