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轉賣出租房 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例
在承租人要求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房東同意適當補償損失。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由作為被告的房東劉某補償原告即承租人陳某1萬元。
從2002年10月起,原告一直承租被告所有的門面,合同至2007年9月30日到期。租賃期將滿的時候,原告聽說被告以86萬元價格將門面轉賣給第三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店面轉讓合同無效,由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及調查筆錄等證據。
被告辯稱未將門面賣給他人,該門面已于2006年抵押給銀行,至今不能買賣,該門面現用于自己經營,轉讓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為此,被告提供了銀行借款及抵押合同。
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同意對原告作出適當補償,雙方最終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