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發生在上海浦東新區2004.6.1 我找中介租房,租了2室1廳的房子。我自己住小房間把大房間租給另外兩個人。按照道理應該是付3押1 ,我前期付了2個月租金共3800元。開始租后來和我合租的兩個人搬進來以后找出了這個房子的很多毛病,房東逐一解決,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房子靠近公路夜晚總有車輛噪音。那兩個人要求安裝玻璃隔音,但是房東以房屋結構為理由拒絕,而我們自己安裝其他隔音設備則代價太大但是在租房合同協議上沒有提到相關內容。租房期限是1年我僅住了1個月,問題是:我現在退出房子,算我違約還是房東違約?
某律師回復:
如果你能證明車輛的噪音危及了你的身體健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江西南昌劉平律師回復: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