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承租人薛寶安賠償王小偉房屋重建費16.8萬元。
王小偉在江蘇省昆山某鎮有三間門面房,2013年7月4日,王小偉將其中的兩間出租給李小飛從事鋁合金加工及電焊業務,租期1年,并用鐵皮將另外一間隔開。2013年11月6日,王小偉又將剩余的一間房出租給薛寶安當做倉庫,存放香表紙貨,租期5年。2014年2月13日晚上11點左右,薛寶安存放的貨物起火,引起火災,房屋在火災中損壞。火災事故認定書查明:起火位置為香表倉庫從南至北第一間鐵皮門內側,起火原因排除電器線路故障所致,但不排除外來火源因素引發火災。經分析,災害的成因為:倉庫無人員值班,未配置滅火器材且存放大量可燃物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經房屋安全鑒定中心對該房屋進行了安全鑒定,結論是:該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為C級危房,建議拆除重建,預估重建費為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小偉將房屋出租給薛寶安,雙方之間形成了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法》第22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35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本案中,薛寶安在租賃房屋期間,存放的貨物起火,引起火災,房屋在火災中損壞,薛寶安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租賃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過程中,王小偉明知承租人李小飛從事的是鋁合金加工及電焊業務,仍將房屋出租給薛寶安存放易燃貨物,形成了火災隱患,王小偉有一定的過錯,對房屋損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房屋損失,綜合分析雙方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出租人王小偉應承擔房屋重建費的20%,承租人薛寶安應承擔80%,即16.8萬元。
知識延伸拓展: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該承擔的義務是哪些?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