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房東趙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趙某在合同簽訂后就把房屋交給我使用了,但在我住進去的第三天,王某拿著一份租賃合同來找他,要求我騰房,說其與房東簽訂的合同日期早于我的,其合同應當先履行。請問:按照法律規定他真的需要騰房嗎?
律師回復:
你不需要騰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為你已經合法占有了租賃房屋,因此應當確定其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1、簽訂租賃合同前,一定要明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并明確該房屋現在的租賃情況,是否有其他承租人;
2、如出租人以一套房屋簽訂多份租賃合同,已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人為承租人;如都無占有,則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為承租人;如亦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則合同簽訂在先的人為承租人;
3、對于因為此種一房多租而最終未取得承租權的人,可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要求出租人賠償。